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为深入推进省调水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工作精神,结合省调水中心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省调水中心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科学划分全系统各级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其他分管领导的“一岗双责”领导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地位、领导责任,真正把主体责任放在心里、抓在手中、扛在肩上,做到既“挂帅”又“出征”,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二、党委主体责任
进一步明确各级党组织的集体责任、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班子其他成员的“一岗双责”责任,建立完善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互协调、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不断促进主体责任的落实。
(一)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
1、牵头抓总。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党委主体责任五个方面的要求,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省纪委以及厅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结合调水工作实际,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主体责任,既要做好部署工作的领导者,又要当好直接主抓的推动者、全面落实的执行者,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考核,真正做到具体抓、抓具体。
2、健全工作机制。改进和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和任务,督促和推动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履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3、选好用好干部。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把信念坚定靠得住、为民服务本领高、勤政务实敢担当、清正廉洁有才气的干部选拔出来,坚决防止和严厉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4、加强作风建设。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坚决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意见,驰而不息解决“四风”突出问题,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
5、领导和支持纪检部门履行职责。建立党委听取重大案件查办情况汇报制度,领导和支持纪检部门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解决执纪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强化办案保障,排除干扰和阻力,注重成果运用,形成有力震慑。
6、深入推进党务政务公开。建立权力清单制度,(1)开展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具体业务工作和部门(科室)等工作;(2)探索构建决策、执行、监督三位一体的权力制约监督新模式;(3)健全完善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岗位人员轮岗交流制度,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权力制衡新机制,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二)明确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
1、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坚持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服从上级纪委有关查办案件工作部署,带头履行领导、支持执纪部门和执法机关查办案件职责,及时听取办案情况汇报,对重点案件进行跟踪督办。
3、及时掌握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指出并帮助其改进工作,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
4、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管好自己,当廉洁从政的表率。
5、经常分析本单位各处室及各分中心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和采取防范措施。
(三)党委班子成员的领导责任
1、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责任,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分管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领导责任。
2、及时听取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报,对于分管部门、单位出现的苗头性问题认真分析,及时提醒,预先防范。
3、支持分管部门、单位党委(支部)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主体责任,支持分管单位纪委发挥好监督职能,认真履行监督责任。
4、指导分管部门、单位不断推动和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认真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及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将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纪委监督责任
纪委要切实担负履行组织协调、维护党的纪律、加强监督问责、严肃查办案件、维护党员利益等监督责任。
(一)加强组织协调。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中央纪委及上级党委、纪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省调水中心实际,向省调水中心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建议。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纪委行使监督职能作用以及协调牵头作用,加强执纪监督,密切与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反腐败斗争工作合力。协助党委加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落实,定期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的情况,及时请示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情况和问题。
(二)维护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把严明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严明组织纪律,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执行情况以及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三)加强监督问责。监督同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监督检查下级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下级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对有失职行为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四)严肃查办案件。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主动了解情况、函询约谈,对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制度。
(五)维护党员权益。及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切实保障党员的权利。对党员检举反映失实的要及时澄清,对诬告陷害的要追究责任,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四、建立完善工作制度
(一)实行责任双报告制度
各级党委(党支部)每年年底前,以书面形式,分别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报告上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各级纪委每年年底前,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发现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二)检查考核制度
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创新检查考核办法,改进和完善检查考核机制。每年年初由党委班子成员带队对各部门各单位上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表彰奖励、选拔任用和实施问责的重要依据。
(三)完善约谈提醒制度
对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多、违纪违法案件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集中的部门和单位,经初步核查情况属实的,纪检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约谈提醒的初步意见,报省调水中心党委批准后,确定约谈提醒对象,分级组织实施约谈提醒,使其警醒并认真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问题严重的提出严肃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四)完善述职述廉制度
省调水中心各处室、各分中心主要负责人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向省调水中心党委述职述廉,述职述廉情况记入本处室(单位)廉政档案,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不到位、处室(单位)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管理权限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纪律处分。
(五)一案双究和责任倒查制度
实行一案双究制度,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时,一并调查和追究发案单位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是否到位。对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由下至上逐级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党委和纪委相关领导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坚持党委(党支部)统一领导,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领导责任,把落实“两个责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解决落实“两个责任”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机制,细化任务分工,强化督促检查,结合实际抓好落实。纪委(或分管纪检工作的负责同志)承担起监督责任,督促和考核“两个责任”贯彻执行情况,对落实不力、执行不严的启动责任追究程序,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各级党员干部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认真履行好“一岗双责”、带头贯彻执行“两个责任”。